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审判业务 > 案例指导

原告李忠刚诉被告梁浩、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11日

  原告李忠刚诉被告梁浩、张琳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关键词:借据、连带责任

  [裁判摘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原告李忠刚,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复兴路2号,身份证号:370403197704092211。

  被告梁浩,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高新区燕山路66号别墅北排西数第二幢,身份证号:370402198908083059。

  被告张琳,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西路100号院3室,身份证号:370403199109016117。

  原告李忠刚与被告梁浩、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克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忠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浩、张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忠刚诉称, 2012年12月12日被告梁浩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用期1个月,被告张琳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却迟迟不予归还。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梁浩偿还借款10000元;2、被告张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梁浩未作答辩。

  被告张琳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2年12月12日,被告梁浩通过原告弟弟介绍,向原告李忠刚借款现金1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李忠刚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借款日期:2012年12月12日。借款人:梁浩,担保人:张琳”。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上述事实,由原告李忠刚提交的借条一张并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梁浩向原告李忠刚借款1万元,被告张琳自愿为该笔借款进行担保,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李忠刚要求被告梁浩偿还其借款1万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李忠刚要求被告张琳偿还其借款1万元的诉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院结合原告提供的借条依法认定被告张琳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故被告张琳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琳在履行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浩追偿。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浩偿还原告李忠刚借款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琳对上述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张琳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浩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梁浩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报送单位:365bet手机版临山法庭

  编写人:张克法

关闭
版权所有:365bet手机版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泰山中路71号 电话:0632-4429938 邮编:27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