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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及处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30日

       如今,复杂的社会现实给婚姻带来了诸多不稳定因素,离婚率日益攀升,人们对婚姻的道德观念逐渐淡化而不安全感却在不断增强。正因为如此,各种各样的保卫婚姻的办法层出不穷,在这其中的夫妻忠诚协议被越来越的人接受和采纳。这无疑反映出公民维权意识和契约精神的增强,也承载着人们对婚姻美满的向往和追求,但随之也产生诸多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忠诚协议的规定处于完全空白状态,法学界对夫妻忠诚协议的认定及效力有诸多看法,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涉及夫妻忠诚协议案件的判决也各不相同。下面我将谈谈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

一、 夫妻忠诚协议的认定

      “夫妻忠诚协议”一词,并非严谨的法律术语,而是来源于人们生活的实践和法学界人士的学术研究。我们可以通过理解各部分来把握其整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指符合婚姻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的一男一女;“忠诚”指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不得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协议”,即合同,指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为维护婚姻关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规定双方忠诚义务的协议,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夫妻双方积极履行忠诚义务。如有违反,便要按协议规定承担某种责任。而承担责任的一般形式是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在离婚时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中应得部分,少部分还涉及人身关系。

二、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这个问题目前在我国争议较大。“有效说”坚持夫妻忠诚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理由主要为:1婚姻关系属于私法领域,应尊重意思自治 2、夫妻忠诚协议是合同,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然产生法律效果3、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无效说”则以限制人身自由、缺乏法律依据及会使婚姻利益化为由,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不应该产生效力。

        我个人是支持前者。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但是未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手段,对怎样履行忠诚义务、不履行承担什么责任均无规定,内容过于模糊,使得实践操作难度非常大。而这恰恰是夫妻忠诚协议的意义所在——弥补法律的空白。法律无具体明确规定是,应当通过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且婚姻关系属于私法领域,而在私法中最强调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夫妻忠诚协议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男女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所签订的,若不违反法律,不损害他人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当事人的约定当然有效;

      其次,从道德角度来看,忠诚义务本质是道德义务,应当有道德规范调整,但这不等于完全不受法律和契约的调整,特别是在道德体系无法有效发挥作用的现实下,夫妻忠诚协议就在保障忠诚义务的履行方面,起到补充的作用。它能够限制出轨等不道德行为,维系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并能在一定情况下发挥救济的作用,保护夫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惩罚违背道德的行为。

      此外,对于夫妻忠诚协议限制人身自由的观点,我认为很荒谬。夫妻忠诚协议所针对的是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这种行为是违背法律明文规定的忠诚义务的,显然不在宪法所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范围之中,因此不构成对人身自由的限制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有效必须以夫妻关系成立为要件。在现实生活中还有“恋人忠诚协议”和不正当男女关系中的忠诚协议等。恋人忠诚协议中,恋人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且限制了人身自由,甚至会违背婚姻自由,应当认定是无效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中的忠诚协议,违反公序良俗,也应当是无效的。

三、 夫妻忠诚协议处理的几点问题

      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有效不等于其中所有规定违反协议应承担责任的条款均产生法律效力,尽管所有条款都是经双方同意的。

第一,对于处分财产的条款,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支持,但对于涉及除忠诚义务有关的其他人身法律义务关系的条款,因人身关系的特殊性,人民法院一般不得支持;

第二,对于处分财产的条款,人民法院也不应全部予以支持。当出现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对赔偿数额进行适当的调整,以维护公平;

第三,对“空床费”应不予支持。理由:若空床原因未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则不应支付;若违反了忠诚义务,则以“空床费”名义索要财物的行为是“将财产给付作为允许出轨的代价”,违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也不应支持

第四,夫妻忠诚协议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对第三人无效。因此,一方不得要求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或另一方的其他家庭成员承担某种责任;

第五,实践中的夫妻忠诚协议常常由夫妻双方自行订立,用词不够严谨,很少涉及法言法语。若内容模糊不定,难以确认,则应视为无效;

       总而言之,对于处于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基于合意订立的夫妻忠诚协议,出于契约精神和意思自治原则,从法律和道德角度考虑,应当是有效的。但从全国各地不断出现的涉及夫妻忠诚协议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因为缺少法律明确的规定,这类案件的处理主要还是基于法官的判断,各法院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我们期待婚姻法的完善,将夫妻忠诚协议纳入其调整范围内,使这类案件的处理能有法可依,公平公正,更好地保障婚姻主体的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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