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审判业务 > 调研成果

解读《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公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生效,全文共七条,相对于之前既有规定较为原则,各地法院理解不同、做法不一致使迟延履行利息制度难以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新解释在坚持法定原则、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两大原则的同时,主要解决了如何处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的关系、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问题。

一、该解释坚持两大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任务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虽然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也不能过分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如果利息负担过重,致使债务人放弃偿债的努力,反而不利于及早实现债权。因此,该解释从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平衡了当事人的利益,以求执行措施合理得当。

二、该解释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的关系

该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该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三、该解释明确了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因为,在多数有一般债务利息的执行案件中,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已经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惩罚性,但惩罚应当适度,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前的一般债务利息也作为计算基数,计算结果较高,不符合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之所以用固定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日为标准计算,是因为从长远看,中国人民银行可能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而现阶段的贷款基础利率又不完善,所以较为妥当的方法就是使用固定利率。该解释采用的万分之一点七五/日的利率是以近十年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换算成日利率得出的。该利率换算成年利率为6.39%,现行人民币三至五年(含五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6.40%,二者基本一致。

为防止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出现混乱,保证现行解释与既往规定有效衔接,根据《解释》的规定,《解释》施行时已经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不再根据《解释》重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尚未履行完毕部分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分两段计算,即《解释》施行前的这一段根据之前的规定计算,《解释》施行后的这一段依照本解释计算。

关闭
版权所有:365bet手机版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泰山中路71号 电话:0632-4429938 邮编:27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