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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法院与网络舆论监督的理解与路径研究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11日

  网络时代法院与网络舆论监督的

  理解与路径研究

  ——以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1]为视角

  “普遍的、隐蔽的和强制的力量” [2]——马克思

  【摘要】舆论监督指公众利用各种舆论表达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现象以及一切社会成员的行为所实施的检查、评定和督促,它是一种软性的社会监督模式,是我国现行监督体系中一种特殊的监督形式,也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体的重要职能。在网络媒体出现以前,舆论监督都是由传统媒体来承担的,随着互联网迅速发展、日益普及,作为新兴媒体,网络为公民发表言论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更为便捷的平台。而网络舆论也成为监督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和力量,作为一把双刃剑,利用的好可以揭露司法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司法公正,一旦越位则会走向反面。那么如何处理好舆论监督与法院审判之间的关系,引导网络舆论发挥积极作用,尽量减少负面影响应成为我们密切关注、深入研究、认真解决的问题。那么就网络环境下如何理解好法院舆论监督的重大意义,如何处理好网络路径研究,引导网络舆论发挥积极作用,尽量减少负面影响应成为我们密切关注、深入研究、认真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中作者针对网络舆论监督理解为切入点,重构了网络环境下法院舆论监督的维度与方向,希望对其有所裨益。(全文共9445字)

  【关键字】 舆论  网络舆论监督  审判环境

  【以下正文】“法官应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和技巧作出理性甄别,既不能无视舆论中对司法有推动弥补意义的民意,也不能错误地将部分网络舆论民意当作是人民普遍的愿望,更不能将民众情感的宣泄当成司法裁判考量的筹码。”[3]互联网打破了传统媒体对话语权的垄断,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话语权,网络舆论越来越成为大众参与民主政治生活的便捷渠道和重要方式,对法院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近日,“人民日报刊发十起后果严重的网络谣言案例”[4]一次次地显示出网络舆论的巨大影响力,甚至出现了所谓的“舆论审判”、“媒体审判”等网络词语。在网络环境下,如何适应新的舆论环境,正确回应网络舆论监督,建立审判与舆论的良性互动,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工作必须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概述

  在我国“舆论”作为一个词,最早见于《三国志·魏·钟繇华歆王朗传》,“设其傲狠,殊无入志,惧彼舆论之未畅者,并怀伊邑”。其后《梁书·武帝记》以及《国语》等书中均有使用。大体来说,最早“舆论”一词是指相对于统治阶层而言,生活在社会底层普通老百姓对某一事件的议论。法国思想家卢梭在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中首次提出并阐述了“公众意见”这一概念,“公众意见”即“舆论”。网络舆论监督的概念。简单的来说,网络是用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将分布在不同地点的多台自治计算机系统互相连接起来,按照共同的网络协议,共享硬件、软件和数据资源的系统。而关于网络舆论监督,广义说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网络技术如电子数据库、电子课件等和各种网络形式如网页、电子邮箱、电子留言板、虚拟社区等,对掌握一定社会公共权力者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过程,以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5]它的形成是依赖互联网的各种功能而实现的。它是指“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的舆论表达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现象以及一切社会成员的行为所实施的检查评定和督促”。[6]狭义说是指网民通过在互联网上表达倾向一致的意见来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其本质是意见监督,即通过网民的集体意见对现实中的国家和社会事务产生影响。笔者认为,所谓网络舆论监督,就是公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广泛、充分的交流和发表建议和意见;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相关社会事务和新闻事件,进行褒贬与评价,对其重要性进行判断。

  二、法院与网络舆论监督之间的内在理解

  法院与网络舆论,包含着现代社会中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深层奥秘,前者代表了法治的基本要求,后者代表了民主的基本要求,尽管二者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即都是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但是,“法院的天然职能在于解决民众间和民政间的纠纷,它依照民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保护权利;而传媒的力量则在于一旦它认为有谁侵犯了民众的权利,便通过报道与批评迫使侵犯方自动停止侵犯或引发正常的机制将侵犯行为纳入体制性解决轨道。”[7]网络舆论的“感性”与法院的“理性”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因此,要理性审视网络舆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尽量发挥网络监督的积极意义,克服网络舆论的缺限性,促进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工作的理性互动。

  1、网络舆论是人民监督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审判活动运行有其内在的规律性,包括裁判者应直接与当事人、证据接触,裁判结果只能来源于具有可采性的证据,这些决定了司法活动不能受外界的干扰,否则裁判过程以及结果就会失去正当性。但审判独立并不是意味着审判机关可以不接受舆论监督。我国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党的十七大报告也强调,要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当前,我国审判领域与其他领域同样存在腐败的问题,不可否认法院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这样或那样的行为,舆论可以及时地揭露审判过程中的不公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而网络由于其便捷、低成本、快速等特点,理所当然地成为人民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因此,网络舆论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途径,也是法院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外部动力。

  2、中国审判环境下审判行为不能排除网络舆论的影响

  网络舆论对审判的影响被一些人冠以“舆论审判”而加以批评。事实上,“舆论审判”之说夸大了舆论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但却形象地表明了舆论对审判的影响。在我国审判环境下,网络舆论对审判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审判机关尚无法排除网络舆论对案件处理的影响:

  一方面,从司法制度设计方面来说,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法院、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每年法院、检察院都要向人大汇报工作,接受人大代表评议。而人大代表来自各社会各界,网络舆论能够影响人大代表对司法工作的评价,这使得审判机关不得不关注网络舆论并尽量顺应网络舆论。

  另一方面,从社会主义审判属性方面的来说,人民性是社会主义审判的基本属性,审判的人民性要求审判机关要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网络舆论往往影响甚至直接决定了人民群众对审判活动的评价。

  因此,虽然网络舆论不是审判机关裁判案件应当考虑的法定因素,但审判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往往不得不对网络舆论作出回应,并尽量使审判裁判的结果与网络舆论大体保持一致。如广州“许霆案”、湖北巴东“邓玉娇案”等案件的裁判结果,无一不体现了舆论的影响。

  3、网络舆论与审判活动的互动机制

  个案网络舆论往往是案件发生后,当事人通过发贴子等形式,将案件上传到互联网上,并使帖子在网民活跃的论坛、社区以及博客等公共空间中通过反复转载或者通过即时聊天、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浏览该信息的网民跟着发表言论,参与的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后即形成网络舆论,网络舆论往往又会引起传统媒体的关注,传统媒体介入之后,在网络上就会形成更大的网络舆论,这种螺旋式的舆论监督已成常态。那么,网络舆情能否代表民意,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究竟产生什么影响?这需要从网络舆论产生的基础事实[8]、网民的心态和素质、网络舆论的管理等方面因素来分析。

  首先,网络舆情产生的基础事实容易失实和片面,并且容易被操纵。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在网上发布信息的当事人对事件的陈述和态度基本上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的,对事件的陈述有可能是客观、全面的,也有可能是片面的,还有可能是歪曲或失实的。建立在客观、全面的基础事实上形成的网络舆论,能够促使司法机关查清事实,促进司法公正。相反,片面、歪曲或失实的基础事实往往会误导网民,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网络舆论,则会使网络舆论发生异化,充当诉讼一方代言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施加某种无形的压力。同时,网络言论的分量,有时与参与发言的人数并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甚至有时候打着“民意”幌子的所谓“网络民主”,往往只是极少数人操纵的结果。

  其次,网民的自身素质参差不齐,在网络上的发言多半是情感的宣泄,对于相关知识的欠缺和对事实真相的缺乏亲身了解,使得这种宣泄有可能成为歪曲错误的理解,并助长加深这种歪曲。网民在回复网上信息的时候更多的是感性的,而非理性的,往往是激愤的情绪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压倒正当程序的要求。

  再次,网络上的信息传播过程中同样存在着审核人,网络论坛中的版主、BBS社区中的站长、聊天室中的网管等事实上代替了传统的编辑记者所扮演的角色,他们的意见取向,往往控制了社区网民的舆论导向,民意在网络中的畅通表达也存在受阻的问题。

  第四,网络监管存在不到位问题。当前,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管理仅仅停留在行业和网民自律的基础之上,因而无法从根本上保证我国网络监督的健康发展。并且我国网络舆论的管理机制也不够完善,面对迅速传播的、良莠不齐的网络舆论,管理上已显得力不从心。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虽然在一定意义上可以体现民意,但是,网络舆论产生的基础事实、网民的心态和素质、网络舆论的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也可能使民意失真、网络舆论监督发生异化,从而使网络舆论成为妨碍司法公正的力量。因此,对网络舆论要理性审视和分析,既不能漠视网络舆论的存在,又不能将网络舆情等同于民意,完全被网络舆论所左右。网络舆论对审判活动的影响体现在:一方面,建立在符合客观事实基础上的、网民真实意思自由、理性表达所形成的网络舆论,有助于促进审判公正,防止审判不公。另一方面,建立在不符合客观事实基础上的、网民真实意思不自由的非理性表达所形成的网络舆论,会妨碍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与此同时,审判机关对网络舆论的态度,也会对网络舆论监督产生示范作用,审判裁判理性地回应和“吸纳”网络舆论能够引导网络舆论的理性发展。审判机关非理性地回应和“吸纳”网络舆论,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网络舆论的异化。因此,网络舆论与审判活动是一个互动的过程。

  笔者认为,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活动二者是矛盾而又有其共性的,就矛盾而言,法院的审判具有相对封闭性、专业性强的特点,有时候因媒体不了解法院的工作程序、专业规定等,往往在报道中出现一些偏差或者不正确的地方。因此作为媒体要准确地报道,理性客观地评论,为民众解惑答疑,合理引导、疏导民意。当然,网络舆论与审判活动也有其共性,究其最终目的二者都是为了追求正义,网络舆论作为公众表达观点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与法院的审判公开原则是相一致的,所以,两者的关系是可以协调的。

  三、法院与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研究

  网络时代下,舆论监督以其特有的信息优势和强大的轰动效应影响着人民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既有对个案司法过程的影响,也有对法院工作的影响,既有对工作理念的冲击,也有对工作模式的冲击。因此,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应当顺应时代潮流,切实转变传统的思维模式,积极探索网络环境下的工作方式方法,做好新形势下的舆论引导和利用工作,努力营造积极有利的舆论氛围。

  一是完善网络舆论监督与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

  “舆论是社会民众表达他们意志和意见的一种方式。而网络媒体的社会角色是大众传播工具,它本身并不具备也不应当具备处理社会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判功能。有些网络媒体在进行批评性报道中,常常以舆论监督的名义,以审判者自居,轻易地给司法机关尚在处理的案件定性或给他人定下罪状,发生网络媒体社会角色的错位、越位等现象。”[9]因此,创立网络舆论监督的产生机制不是为了扼杀民意的产生,更不是为保证法院独立审判而偏离社会民众表达自己意志,创立网络舆论监督产生机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使社会民众真正的民意得以有效、广泛及监督充分、独立、自主、自由地发挥,再现社会民众的原本思想,从客观上可以杜绝一些别有用心之人通过向网站投诉和发贴,从而制造网络舆论风暴,让“案件变成事件”的可能。

  至于如何创立网络舆论监督的产生制度,规范网络媒体的监督行为,是一个仁者见仁的问题。一位美国大众传播学学者说过:“如同国家发展的其他方面一样,大众传播媒介发展只有在适当的法律和制度范围内才会最合理、最有秩地进行”。[10]但由于我国目前对网络舆论监督还缺乏制度性规定,再加上网络体制的局限,对网络媒体应有的法律地位认识不够,因此,完善网络传媒运行和产生机制,规范网络媒体的行为,是正确处理网络舆论监督与审判环境关系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当前,最紧要的是加强网站和网络媒体记者的行业自律,通过自律当好信源与网民之间的“纽带”。网络传媒在对司法监督问题上,不仅需要从一般性的职业标准出发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且基于司法在政治框架和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网络传媒更需要审慎地处理同审判之间的关系,特别是需要在公众社会要求与审判立场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点。同时,要经过一定的审核程序,加强对网络舆论的过滤处理,让网民自由发表言论,这样,既让公众监督审判程序的行使,也可以规范网民的网上言论,促使“阳光”裁判的进行,而且“无论这种监督的正误都不会因为被网络的操纵利用而对独立审判构成大的冲击,并至破坏,相反却有助于审判权在被监督过程中不断地被完善与理解,认同与支持”。[11]从而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审判环境的良性互动。

  二是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审判工作的有序互动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网络舆论监督与法院工作从本质或是目的都是高度一致的。如果双方均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有序地为公众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提供司法救济和人文关怀,使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利的保护。这样,既可以通过网络舆论对案件裁判过程的公开对更多的弱势群体进行法制教育,双可以达到使公众和当事人增强自身法律素质,并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首先对人民法院的法官来说,审判是维护社会安全的最后堤坝,其最高的价值追求就是实现公正正义。法官之所以成为受尊重的人士,就是因为他们是法律的化身,公正的代表,是和平时期社会关系最终的调停者,而法院工作中审判程序的环节则是体现以上内容的具体体现。因此,法官在作出裁判时,应该处于公正无偏的立场,不得受到法庭外的力量或信息或在审判中未予承认的证据的影响。法官在坚持程序的公正的同时,引网络舆论监督入裁判过程,以达到使双方的争执通过程序的进行而降至最小。

  其次,对网络媒体来说,在对具体案件的报道与评论要全面客观,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要反映案件的全貌,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双方有利或不利的证据材料都应如实报道,不能带有片面性、倾向性,更不能主观臆断,断章取义,妄下结论。因为真实性是网络新闻的生命,客观性是监督的基础,公正性是监督的出发点和归宿,失去了客观性就失去了公正,所谓监督也就不存在了。与此同时,从事网络新闻媒体工作的人员要学法懂法。因法治社会的形成,并不能靠一些法律人喊喊口号就可以的,它需要全社会的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并体现在行动中去。网络媒体的工作人员,因为职业的特殊性,在这一方面,需要比一般民众先普及法律教育,并依法从事网络新闻报道工作。有意识地树立审理各类案件的法治理念,而不会无意识地用他们的“键盘”去干扰人民法院的审判权。

  最后,对双方来说,法院法官赖以生存与基本的信仰是法律,网络舆论信仰的却是人文关怀精神。审判与传媒既要各就各位,“有所为有所不为”,同时又要互相沟通,形成良性有序的互动关系。在对待公众关注的重大的司法个案上,法官既要坚守审判的权威性,防止出现因外界因素的干扰导致定罪量刑的非理性,也要保持审判的开放性和回应性,对网络媒体反馈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甄别、冷静分析、合理吸收;网络媒体也应既要坚持舆论监督的天职,及时、全面、准确地表达民意,也要保持清醒的角色自律,避免出现干扰法官独立审判的非理性的“舆论审判”的局面。[12]总之,双方均应在各自的规则范围内活动和行使权利。在强调以民为本的同时,坚持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达到程序的公正与社会人文关怀的有序互动,就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也就是说,在坚持以民为本与人文关怀的同时,通过构建网络主流舆论、营造和谐健康舆论环境与审判环境的有序互动,提供更好、更全面的法律服务和社会人文关怀,进而消除社会民众与网络媒体不必要的猜测而形成不良网络舆论,从而建立良好、和谐、有序的网络舆论监督氛围。

  “法院审判要更加注重保障民生,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人民来信来访、申诉再审等诸多方式和环节,建立科学、畅通、有效、简便的民意表达机制,及时掌握民生需求,适时调整司法政策。”[13]作为人民法院来说,法院工作如何能够不受网络舆论的影响?网络舆论影响会不会撼动审判工作这块基石?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话题。因作为一个政治进程高度民主化、社会事务管理法治化的文明社会,网络舆论监督与审判程序的作用不可忽视。若片面地强调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而忽视审判程序合法化,短期将会影响并停滞人民法院、法官的裁判在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进程,长期则会导致社会、政府的无序,同时若过份强调法官的审判独立在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作用,而限制与偏废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使人民群众成为“默默无言的反抗”群体,则审判便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现在看来,审判虽然受到了网络舆论的影响和干扰,但只要在双方互动中正确地引导舆论,注重两者的协调和平衡,最终却是为审判环境奠定了基石,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舆论中透露出的民意,或者说网络民意表达引发的社会风险,特别是对法律个案的“干扰”、对审判环境的影响,则是推动着我们社会进步的阶梯。

  四、法院与网络舆论监督的路径研究

  目前,法院与网络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已经引起理论与实务界的普遍关注,法院机关对网络舆论监督,可以说是既爱又恨。目前各级法院对网络舆论监督通常采取的应对措施就是跟贴解释和删贴,缺乏完善的网络舆论监督与审务公正理性互动制度。笔者观点是,为更有效地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促进审务公正,同时也为更好防止网络舆论监督的异化,有必要建立健全法院机关与网络舆论监督的理性互动制度。

  一是完善网络舆论收集制度。互联网作为一个开放的空间,其信息量巨大,及时从海量信息中掌握涉法网络舆情,有助防止网络舆论监督的异化,从而对审判形成压力。因此,各级法院要主动建立舆论收集研判机制。枣庄两级法院已建立起了网络阅评员队伍,由阅评员每天浏览、收集相关涉法信息,以尽早掌握网络涉法舆情,即是建立网络舆论收集研判机制的尝试。网络舆论收集研判机制包括以下内容:1、组建专门的网络舆论收集研判队伍,以专职网络舆论收集研判人员为主要,在在相关部门配备一定兼职工作人员,从组织机构上保障网络舆论得以及时被掌握。2、全面收集涉法信息,坚持全面原则,既要注重收集赞成意见,也要收集反对意见,以保证舆情的客观性、全面性。3、及时分类整理,对收集到的舆情信息要分类列出,提供给相关部门。4、科学分析研判。对同一事件,不同网民会有不同的立场和观点,要及时对网络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增强信息的广度和深度,尽可能全面揭示舆情的状况和走向。

  二是做好网络舆论理性回应制度。网络舆论是对审务监督的重要途径,各级法院要有高度的敏感性,建立健全完善的网络舆论理性回应机制。1、坚持公开原则,通过政府网站、相关论坛等,及时将案件的真实情况向网民公开,以公开回应网络民主。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网络舆论所及案件,要正面回应,实事求是地向网民公布客观事实,不能遮遮掩掩,对事实暂时还不清楚的,先行澄清已经查清的事实,并责成相关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以客观事实回应网络舆论的异化。3、要坚持及时回应原则,尽量在最快的时间内,在还没有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之前作出回应,以快速回应防止网络舆论的异化。

  三是提高网络舆论理性引导制度。对于网络舆论,有“堵”、“引”不同的解决路径。尽管网络舆论存在不理性、过激的、情绪化的方面,然而网络毕竟聚集了最大多数的、最真实的民意,不能因为些微的瑕疵就全盘否定其价值,正所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因此,要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的理性引导机制,而不宜采取“堵”的对策,通过“过滤”的方式人为地引导网络舆论。因为如果设置某种“过滤”机制,只允许那些建设性的‘良好’意见发表出来,最后的结果却是,‘恶劣’的意见被封杀的同时,良好的意见也没有了”[14]。1、建立网络舆论引导阵地,设立权威的官方网络渠道,引导当事人通过官方网络渠道反映问题。2、要坚持以引导为主,一旦网络就个案形成有影响的舆论,就应当通过官方网络渠道、主流媒体、网站,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的意见,引导网民理性地看待问题,从而引导网络舆论由“感性”向“理性”发展。3、加强网上法律宣传,利用官方网络渠道、主流媒体、网站等载体,积极宣传有关法律及相关案例,提高网民法律意识,引导网民依法、理性发表网络言论。

  四是拓展网络舆论“吸纳”制度。与前面所述,当前国情下,各级法院尚无法排除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那么,各级法院就要正视这一问题,建立一套依法“吸纳”网络舆论的机制,防止网络舆论对审判工作产生影响的随意性。审判应当尊重民意,但不能不加分析地顺从民意。审判工作“吸纳”网络舆论,首先要坚持依法裁判原则,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底线,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底线去顺从“网络民意”。其次,建立网络舆论法律评价制度。可以邀请网民、法律工作者、法律专家共同参加,对个案形成的网络舆论进行理性分析、法律评析,并对个案网络舆论作出法律评价意见,并及时将法律评价意见反馈给网民。各级法院通过参考网络舆论的法律评价意见将网络舆论“吸纳”到审判裁判中去。

  综上,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法院要更注重保障民生,畅通民意表达机制为题的讲话内容其意义更加深远,不否认人民来信来访、申诉以及法院巡视制度对畅通民意机制的积极作用,但网络媒体的出现,以其匿名性、高度虚拟性、快捷性、广泛互动性等优势,成为了当今社会人群特别是中青年的新宠。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开放化程度越来越高,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不断增长,人们在公共领域表达自己想法和为国家改革发展献言献策的意愿越来越强烈。但是电视、广播、报纸由于其资源的公共性、准入的高门槛性,将大多数平民拒之门外,而在网络空间,公民可以不顾及其社会身份和地位,充分发挥个人话语权,自由的表达自己的个人想法、鞭挞社会丑恶现象并对其作出相应对策。现实中不少社会问题经过网络的披露,引起全社会乃至政府决策者的关注,从而使相关社会问题得以解决。网络在舆论导向和民众维权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日益走向透明化,就必然涉及到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的公开问题。而审判信息是否公开、如何公开以及公开程度怎样,又直接关乎公民(当事人)的知情权。以网络的形式,搭建政府与民众沟通的桥梁,保持舆情的畅通,于加速推动中国法治文明进程的意义不可小觑。与此同时,网络的作用还应该体现在其与民意的更充分的互动上。不仅使上情可以及时下达,而且也使百姓的下情能更容易上达,又通过网络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投诉,促进人民法院改进工作、提高审判质效。


  [1]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源于18世纪欧洲,主要在法国、英国和德国的历史为背景下,所得出的一个马克斯·韦伯式的理想类型。资产阶级社会中出现在俱乐部、咖啡馆、沙龙等场所,是一个公众们讨论公共问题、自由交往的公共领域,是一个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民众假定可以在这个空间中自由言论,不受国家的干涉,是独立于政治建构之外的公共交往和公众舆论,它们对于政治权力是具有批判性的,同时又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22页,由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1985年版,是马克思关于对舆论的相关理解。

  [3] 周玉华:《司法要略》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4]人民日报:《十起后果严重的网络谣言案例》,载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4/id/47861-

  1.shtml,于2012年4月17日访问。

  [5] 姜岭君著:《对完善网络舆论监督的理性探讨》,发表于《青年记者》杂志2008年第23期。

  [6] 李俊彦著:《网络媒体的有效舆论监督》,发表于《新闻知识》杂志2005年第3期。

  [7]左卫民:“司法与传媒学术研讨会摘要”,《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第74页。

  [8]这里所称基础事实,指最初发布网上信息的当事人所描述的事实。网民一般并不直接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其对网络事件所发的言论,一般都是以当事人所描述的事实为基础的。

  [9]郭兵、王小平著:《寻找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12月29日。

  [10]韦尔伯?施拉姆著:《大众传播媒介与社会发展》,华夏出版社,1990年中文版,第240页。

  [11]周清平等:《关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与新闻舆论监督关系的调查研究》,载于http://blog.chinacourt.org/?3891,于2012年4月19 日访问。

  [12]李霞著 :《论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与舆论监督权之关系》,载于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8/04/id/297-

  537.shtml,于2012年4月19日访问。

  [13] 王胜俊:《法院要更注重保障民生 畅通民意表达机制》,载于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7/7411951.html,于2012年19日访问。

  [14]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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